公司做假賬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幾種:
1.偽造、變造記錄或者憑證;
2.盜用資產;
3.隱藏或刪除交易;
4.記錄虛假交易或事故;5.故意使用不當的會計政策。
對於法定代表人,刑法只要求法人在三種情況下承擔偷稅漏稅的法律責任:
1,法定代表人是涉稅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
偷稅漏稅是法人代表自己幹的,公司其他人都不知道。那麽妳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2.法定代表人指令企業財務總監和會計操作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劉曉慶稅務案中,電視臺為播放劉曉慶的連續劇所支付的款項應被視為營業收入。但會計找她請示時,她要求把這部分收入掛在活期賬戶上;
3、明知單位有偷稅行為,法定代表人不制止。
雖然在本案中,法定代表人沒有參與違法行為,但他知道單位沒有制止偷稅行為,他也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犯罪記錄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