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經辦人員對業務申報表及證明材料的正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初審,出具符合要求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絡函,掃描申報材料原件,出具受理回執並承諾完成時間。
3、科長審核參保關系轉移業務,簽字蓋章。
4、轉入人員持《調動函》到原參保機構辦理調動手續。財政部門應對跨省轉移收入進行登記。
5.在經辦人員系統中,為調入人員辦理關系接續,並將調入地的參保繳費信息錄入個人賬戶。轉入人員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和個人賬戶記錄的真實性和壹致性由科長的制度和紙張進行核對。
6.經辦人員收集相關資料並歸檔(檔案保存期為100年)。
擴展數據
壹、申請發放《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
繳費職工與繳費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可攜帶下列材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核發《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
(1)申請(附件二)
(2)繳費職工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繳費員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請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員工養老保險手冊
(5)需要識別支付員工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等相關信息的,出具支付員工人事檔案。
6)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轉移手續原件及復印件。
(七)政策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二、出示《證明》,申請延續養老保險關系。
繳費職工到新就業地社會保險機構出示本人《參保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並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附件1),符合轉移條件的,由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向原社保機構出具《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絡函》。
三。辦理資金轉移手續
原社保經辦機構收到聯系函後,核對相關信息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辦理基金轉移手續並發送到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
第四,辦理保險手續。
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1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將轉移基金金額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個人賬戶,並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攜帶以下材料確認轉移接續:
1,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2.需要認定繳費員工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等相關信息的,應當出具繳費員工人事檔案。
3.政策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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