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或者不支付約定報酬的合同。其特點如下: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勞動合同;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委托合同是個人性質的,基於雙方的相互信任;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托合同是壹種約定的雙務合同。委托合同又稱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委托事務由受托人處理的合同。如何約定委托人的責任:1)委托人有權要求行紀人按照自己的指示作為法律行為;2)委托人發現行紀人有違約行為時,有權拒絕接受行紀人行為所產生的任何法律後果;3)委托人發現行紀人有違約行為時,有權拒絕支付報酬和償還費用;(四)委托人發現其委托的行紀人因自己的行為遭受財產或者利益損失時,有權要求賠償;(五)委托人有向行紀人支付報酬的義務;(六)委托人有義務向行紀人償還費用;(七)委托人有義務接受行紀人的付款和履行行紀人移交的財產。
法律客觀性: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義務包括及時接受委托事務結果的義務;按照合同規定支付報酬的義務;提供或者補償處理委托事務所需費用的義務。1.及時接受委托交易結果的義務。根據委托合同的約定,委托人應當及時接受受托人在委托權限範圍內處理委托事務所取得的結果,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不得無理拒絕接受。受托人超越委托權限辦理的非委托事務,委托人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委托人明知而不否認、不同意的,仍應承擔民事責任。2.按照合同規定支付報酬的義務。委托合同不是純粹的、絕對自由的合同,受托人有權根據合同獲得報酬。即使委托合同中沒有約定報酬,但根據習慣或者委托事務的性質或者處理的具體情況,認定應當支付報酬的,委托人仍應當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對此,《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條規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於受托人的原因致使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提供或者補償處理委托事務所需費用的義務。無論委托合同是否有償,委托人都有義務提供或者補償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所謂受托事務所的必要費用,是指受托人在辦理委托事務時,為達到委托人所追求的結果而必須支付的壹切合理費用,如保管費、包裝費、運輸費等。4.責任。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可以就自己沒有過錯而遭受的損失向委托人要求賠償,委托人應當對自己的委托負責。比如委托人指示不當或者反復委托、撤銷委托,或者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受托人受到損害,委托人應當賠償損失。(《合同法》第407、408、410條)。5.清償債務的義務。受托人有權要求委托人清償因處理委托事務所產生的必要的、合理的債務。受托人超越委托權限處理非委托事務,委托人沒有明確反對的,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視為委托人同意,因此委托人也有義務清償受托人處理事務所所產生的必要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