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居委會、村委會作為城鄉村民服務組織,應該公開合理地使用資金,其成員應該對壹些問題進行討論和表決。當轄區居民有困難和糾紛時,會出面解決,並提供開具證明、報修小區公共設施等基本服務。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居民委員會的任務是: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辦理本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事糾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協助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構做好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與居民利益相關的工作;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居民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區公益事業所需的費用,可以根據自願原則向居民籌集,也可以經居民會議討論決定後向居住區內的受益單位籌集,但必須經受益單位同意;收支賬目應當及時公布,接受居民監督。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來源,居民委員會成員生活補貼的範圍、標準和來源,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規定和分配;經居民會議同意,可以從居民委員會的經濟收入中給予適當補貼。居民委員會的辦公用房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國家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參加當地居民委員會,但應當支持當地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當地居民委員會討論與本單位有關的問題,需要參加會議時,應當派代表參加,並遵守居民委員會和居民公約的有關決定。前款所列單位的職工及其家屬、軍人和隨軍家屬,應當參加居住地區的居民委員會;家屬聚居的地區可以單獨設立家屬委員會,承擔居民委員會的工作,並且在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單位的指導下工作。家屬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家屬委員會成員的生活補貼、辦公用房由下屬單位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居民委員會的建設,讓城市居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務,促進城市基層社會主義民主的發展和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