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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起訴的三種情形

法律主觀性:

不起訴的適用範圍是指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律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有以下三種情形:1、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和法定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6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我們稱這種情況為絕對不起訴。2.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二款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類似於國外學者的“輕微犯罪不起訴”,這種稱謂更能體現其性質,也更科學。從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看,適用酌定不起訴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二)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3.因證據不足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四款規定,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這裏需要指出的是,所謂“能”作出不起訴決定,並不意味著檢察機關有權在起訴與不起訴之間進行自主選擇,因為證據不足是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所以不能起訴。從刑事訴訟法中檢察院不起訴的情況來看,此時可能有三種情況,包括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不管出於什麽原因,起訴還沒有經過法院的審理。事實上,無法確定嫌疑人是否無辜。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以依法不起訴原則為基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告知處理的犯罪,不予告知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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