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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局處理勞動爭議嗎?

第壹,勞動爭議勞動局該不該管?

1,根據我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勞動局對勞動爭議有管轄權。如果勞動者利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勞動局投訴,勞動局會介入調查。

2.法律規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二、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的區別?

1,執法主體是勞動行政部門,其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是代表勞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執法;勞動仲裁的執法主體是依據國家勞動立法設立的特定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工會和用人單位的代表組成。

2.不同法律行為勞動監察屬於行政執法,是勞動行政部門發揮勞動監察作用的具體行政行為;但勞動仲裁是壹種準司法活動,作出的裁決屬於國家授權的仲裁機構,對勞動關系雙方都有約束力。

3.不同崗位職責勞動監察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

勞動仲裁監督檢查是依照法定管理權限主動進行的,不需要相關人提出請求;但勞動仲裁機構是受理勞動關系當事人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要先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才能受理。否則仲裁部門不會主動介入。

4.法律地位不同在勞動監察過程中,勞動行政部門與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之間存在行政關系;在勞動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機構是“中間人”,處於“第三方”的地位,而不是當事人。

5.不同的法律後果在勞動監察過程中,勞動監察機關壹經作出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執行。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申請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決定的執行。但是,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並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而是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定期限屆滿,雙方不起訴,仲裁裁決才生效。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不代表被告向仲裁機構提起行政訴訟,而是代表被告向勞動爭議的另壹方當事人提起普通民事訴訟。

以上知識是邊肖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勞動局對勞動爭議有管轄權。如果勞動者利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勞動局投訴,勞動局會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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