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交答辯書,陳述對原告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送達當事人。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4.人民法院對舉證期限有規定的,規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交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請求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許可,舉證期限可以適當延長。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