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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的條件,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二)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款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

(四)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采購項目有特殊要求的,供應商還應當提供符合特殊要求的證明材料或者情況說明。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聯合體中資質相近的供應商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不得單獨或者與其他供應商組成另壹個聯合體參加同壹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如果已經進行了資格預審,在評審階段就不能再對供應商資格進行評審。資格預審合格的供應商在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

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采購人及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需求、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供應商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實施條例》第68條規定: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壹)不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采購的;

(二)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未依法在指定媒體上發布的;

(三)不按照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無法組織驗收供應商履約或者國家財產遭受損失的;

(五)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的;

(六)非法幹預采購評標活動;

(七)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價標準中的分值設置與評價因素的量化指標不對應的;

(八)未在規定期限內處理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

(九)通過檢測樣品、考察供應商等方式改變評價結果的;

(10)未按規定組織供應商履約驗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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