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在民法典中增加被執行人是否有限制?
民法典中沒有規定追加被執行人是否有期限,但在司法實踐中,申請追加被執行人是有期限的,壹般是在本次執行終結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和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執行當事人,申請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據材料。
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外,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公開開庭審理。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變更或者追加;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
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裁定。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壹十九條經財產調查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經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對財產進行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準,可以裁定終結執行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終止執行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重新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
第五百二十條因申請撤銷而終止執行後,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內再次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如何添加被執行人?
根據執行實務,增加被執行人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被執行人,並提供相應證據。
(二)執行機構應當對被執行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必要時依法收集、調取相關證據。法人或其他組織合並、分立、撤銷的,須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材料。
(三)執行機關應當舉行聽證,傳喚追加的被執行人和執行當事人進行舉證和質證,給予其申辯的機會,對有關事實進行審查,由合議庭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
(四)制作和送達裁定書。裁定書應當載明追加的理由和法律依據,並分別送達追加後的原執行主體和被執行人。該裁定壹經送達即生效。
(五)向追加的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中並沒有關於追加被執行人是否有時效的規定。司法實踐中,追加被執行人處於執行階段,追加被執行人的申請應當在法院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