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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增股權的協議有效嗎?

壹、股權持有協議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1.股權代持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合同效力發生爭議,沒有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出資權益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經公司登記機關記載登記為由,否定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變更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權持有協議的要點是什麽?

1.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簽訂的持股合同為有效協議,成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所以有兩點需要註意:壹是需要確保持股協議有效,否則實際出資人無法根據協議確定自己的實際出資人身份,也無法通過協議主張權利。第二,在協議有效的情況下,會成為界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因此意義重大,合同條款要慎重考慮,不可輕舉妄動。

2.實際出資人想要成為壹致股東的,應當經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從這壹規定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邏輯:實際出資人只能通過與名義股東的約定享有股東權利,有限公司具有資本合作和人合的特征。所以,實際出資人要想成為名副其實的股東,其他股東半數以上的同意是前提。這與《公司法》關於公司股權轉讓給公司股權以外的其他人的規定是壹致的。好像實際出資人如果得不到其他股東半數以上的同意,想轉正是不能轉讓的。

綜上所述,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這種行為不存在爭議,公司其他股東也知曉並認可,且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完全符合法律制度,這樣的代持協議應該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為公司法沒有規定不能代持股東股權。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可點擊下方按鈕或咨詢華律專業律師。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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