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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承人有嚴重的破壞遺囑行為,繼承人表示原諒後,不喪失繼承權。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承人有嚴重的破壞遺囑行為,繼承人表示原諒後不會喪失繼承權。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所謂繼承權喪失,又稱剝奪繼承權,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法定事由發生時,剝奪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取消繼承人原有的繼承權。喪失繼承權制度不僅影響享有繼承權的當事人的利益,也關系到其繼承人的切身利益。完善的繼承權喪失制度有利於規範繼承人的合法繼承行為,維護社會道德倫理和家庭秩序,維護良好的繼承秩序,保障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基於繼承權喪失的重要性,現代各國民法都對繼承權喪失做出了特別規定。相關法律規定了喪失繼承權的原因,包括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等。但學界和實務界普遍認為,這壹條不夠完整,傳承人喪失的範圍過於狹窄。壹種觀點認為,應當增加故意傷害被繼承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強迫或者阻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銷遺囑作為喪失繼承權的理由。還有壹種觀點認為,對被繼承人的故意傷害可以歸納在嚴重虐待被繼承人的原因中,沒有必要單獨規定。但如果被繼承人以欺詐、脅迫等手段強迫或阻礙其設立、變更或撤銷遺囑,則應規定為喪失繼承權的原因,以應對現實需要。在相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以欺詐、脅迫手段強迫或者阻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銷遺囑的嚴重情形作為喪失繼承權的原因之壹,規定了喪失後能否恢復繼承權的情形和受遺贈人的受遺贈權,進壹步完善了繼承權喪失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五條* *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壹)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隱匿、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強迫或者阻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事後表示原諒或者在遺囑中列為繼承人的,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壹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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