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審查的主要對象是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其中,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審查僅限於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審查僅以制定程序違法為標準。對於違法的規範性文件,應適用撤銷或拒絕等司法救濟。
在我國,起初只有行政權力的伴隨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對具體行政行為規範性文件的附帶監督,即“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民族自治地方審理行政案件,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為了彌補這壹缺陷,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解釋》第6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予以引用。適用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可以參照適用,但應當在裁判文書中予以引用。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座談會紀要》進壹步明確:“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具體應用解釋等規範性文件合法、有效、合理、適當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的正文中予以說明;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應當同時宣告該解釋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無效。”
什麽是附帶復習?
在司法訴訟中,附帶審查通常發生在上訴階段或再審階段。上訴法院或再審機構復核原判決或決定時,還會復核與案件有關的其他問題。這些相關問題可能包括證據的充分性、程序的合法性、法律適用的正確性等等。
在行政程序中,附帶審查可以在行政機關內部進行,也可以由獨立的行政機關進行。可以涉及對行政決定合法性、程序公正性、權力行使是否合理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