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政處罰中的壹事不再罰原則,是指對於同壹違法行為,壹個或多個處罰主體不能依據同壹法律規範作出兩個以上的處罰,也不能依據不同的法律規範作出同壹種處罰。但是,對於同壹違法行為,壹個或多個處罰主體可以依據不同的法律規範做出不同種類的處罰。壹個案件中有兩個以上的違法主體,屬於“* * *具有違法性”的問題,即兩個以上的行為人處於* * *具有違法性。工商行政處罰。(1)警告。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警告,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的角度來看,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真實表示,會對對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範圍。對於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和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分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分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性,改正違法行為,不再繼續違法。(2)罰款。它是行政機關強行向行政違法行為人收取壹定數額的金錢,並剝奪其壹定的財產權利的壹種制裁方式。適用於對各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違法行為人通過非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壹種制裁方式。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人非法占有的財物收歸國有的壹種制裁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將基層管理急需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委托給能夠有效承辦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並定期組織考核。該決定應予以公布。承擔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機制,完善評估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