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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個人發生的下列公益性捐贈支出中,哪些是允許稅前全額扣除的?

1.哪些捐贈可以稅前扣除?

慈善捐贈的“稅收抵免”必須滿足兩個前提條件:

壹是為教育、扶貧、脫貧等慈善事業進行捐贈。也就是說,我們捐款捐物是為了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以下簡稱《公益事業捐贈法》)所指的“公益事業”。

二是接受捐贈的機構屬於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

只有滿足了這兩個條件,才能談如何“抵稅”。

2.捐款金額如何確定?

(1)捐款按實際金額確定。

(二)捐贈股權或者不動產,應當按照個人持有的財產原值確定。

(三)捐贈除股權和不動產以外的非貨幣資產,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確定。

3.慈善捐贈如何稅前扣除?

(1)個人慈善捐贈支出可扣除綜合所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經營所得和分類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2)壹項不能扣除的,可以在其他項中扣除。

(3)綜合所得和營業收入中,扣除限額為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30%;分類所得中,扣除額為當月分類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30%。

(4)個人可以根據不同的收入適用不同的稅率,選擇自己的扣除順序。

4.慈善捐款什麽時候扣除?

(1)個人取得工資薪金的,可以在代扣代繳時扣除,也可以在匯算清繳時扣除。(註:預繳時,扣除限額為截至當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的30%;如果有多個工資薪金,可以選擇其中壹個進行扣除,選擇後當年不能更改)

(二)取得的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不得在預扣時扣除,但應在結算時扣除。

(3)個人獲得年終獎、股權激勵等時。,並分別納稅的,應當按照分類所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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