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自由的權利。所謂言論自由,就是公民用文字表達自己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頻、繪畫等形式發表作品的自由。,並向社會表達思想;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了某種目的而組成社會組織的自由;集會自由和遊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達意見和意願的自由,只是表達方式不同。這六項自由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表達意見、參與政治活動和管理國家的自由權利。
3.監督。
監督權包括批評和建議、投訴、控告、舉報等形式。
公民依法行使監督權,有利於克服官僚主義和不正之風,改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可以通過信訪制度、人大代表聯系群眾制度、輿論監督制度來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都是中國公民。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