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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行使權利的三種形式

法律分析: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是指選舉法規定的公民可以根據自己的自由意誌參加選舉活動,選舉人民代表和其他職務的權利,即選舉權;被選舉權是指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公民可以被提名為人民代表候選人,被選舉為人民代表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壹項基本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徑。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自由的權利。所謂言論自由,就是公民用文字表達自己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頻、繪畫等形式發表作品的自由。,並向社會表達思想;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了某種目的而組成社會組織的自由;集會自由和遊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達意見和意願的自由,只是表達方式不同。這六項自由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表達意見、參與政治活動和管理國家的自由權利。

3.監督。

監督權包括批評和建議、投訴、控告、舉報等形式。

公民依法行使監督權,有利於克服官僚主義和不正之風,改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可以通過信訪制度、人大代表聯系群眾制度、輿論監督制度來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都是中國公民。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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