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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條件

根據收養法第六條、第八條、第10條的規定,收養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至少三十歲

既然收養是為了撫養孩子的利益,為了使被收養人得到良好的撫養和教育環境,因此,收養人必須是成年人,必須達到壹定的年齡。

收養是建立壹種虛構的直系血親關系,所以養父母和養子之間應該有壹個合理的年齡差距。我國要求收養人達到30周歲,而被收養人要求在14周歲以下,接近世界各國收養法律法規中的年齡限制。

法律要求收養人年滿30周歲,是出於對收養關系性質和人類出生時間規律的考慮。已經到了30歲的人,自己生孩子的機會不大,同時也到了耐心照顧孩子的成熟年齡。在這個年齡收養孩子,無論是從感情上,還是從父母責任上,對被收養孩子的成長都是非常有利的。

該條款是對1992收養法的重要修改。當時規定收養人必須年滿35歲。但是實踐證明效果並不是很好。這種對收養人年齡的規定使得無子女的夫妻在結婚10年以上之前無法收養子女,造成了大量的事實收養。

因此,《收養法(修正案)》將收養人的年齡從現實中降低到30歲。這不僅符合收養人的實際,而且這個年齡段的養父母精力更充沛,更有利於對孩子的照顧。

(2)沒有孩子

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只有無子女的人才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收養子女。收養人無子女,主要指因夫妻壹方或雙方不育,或婚後無意生育,單身無子女而無子女者。

(3)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收養人應當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這是由收養的目的決定的。這種能力包括養育生活條件較好、思想道德素質良好的被收養人家庭,以保證養父母能夠履行好撫養和管理子女的職責。

(四)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養父母身體健康也是建立良好收養關系的基本條件。被收養兒童的養父母必須是無精神、智力殘疾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未患有不利於收養的各種傳染病。

(5)配偶收養子女的,夫妻雙方必須共同收養。

撫養被收養的子女是夫妻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因此,收養只有在夫妻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成立。如果允許夫妻單方收養,不僅不利於子女的成長,還會影響夫妻和睦。我國法律不承認單方收養。

(6)收養人必須自願收養。

收養必須是收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當他們因苦惱而被欺騙、脅迫,或被他人強迫表示收養意向時,可依法宣告無效。

(7)收養人只能收養壹個子女。

這也是基於我國實行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根據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鼓勵壹對夫婦只生壹個孩子。所以養父母只能和社會上正常的核心家庭形成同樣的狀態,也就是壹對夫婦和壹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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