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壹審的,審理期限為6個月,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延長;
2.壹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為3個月;
3、二審,試用期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民事訴訟法法院訴訟程序:
1,試驗準備: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參加人到庭;
(二)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地點;
(三)了解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2.法院調查:
(1)當事人陳述: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和所持的不同意見;
(2)出示證據,質證。當事人陳述完畢後,案件相關證據必須當庭出示,接受當事人質證;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辯論的訴訟活動;
4、案例回顧與判斷:
這是庭審的最後階段,是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作出判決,宣布判決結果,解決當事人之間民事糾紛的階段。
綜上所述,案件多長時間可以上法庭沒有明確規定,但是規定了開庭三天前通知案件當事人,時間根據實際情況和當地規定,但是規定了審理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第212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第壹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