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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如果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被修改或廢止,如果不變更合同,則可能與法律法規不壹致甚至相違背,導致合同因違法而無效。因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是必要的,也是必要的。(2)用人單位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批準或根據市場變化,決定改變生產、調整生產任務或生產經營項目。在這些情況下,部分工種和產品生產崗位可能被取消或被其他新的工種和崗位所替代,原勞動合同可能因簽訂條件的變更而變更。(3)勞動者的原因。比如勞動者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崗位不適合其職業技能,職業技能已經提高到壹定水平,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原合同約定的義務對勞動者顯失公平的。(4)客觀原因。包括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原合同的履行無法進行或失去意義,或因物價大幅上漲等客觀經濟條件的變化,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成本過大,失去經濟價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者以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

(2)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壹)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生產發生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1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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