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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執行依據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民事訴訟的程序是:1,起草起訴狀;2.準備訴訟所需的證據;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訴狀和證據;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訴訟;5.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在法定時間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向雙方發送傳票;7.開庭:8次。法院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作出判決。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的範圍包括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生活、工作、學習所必需的費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基於扶養、撫養、依賴關系的給付請求權;基於養老金、退休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損害賠償的給付請求;金融機構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營業場所和使用中的運鈔車;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等公益法人為完成公益事業正在使用的房屋、儀器、設備等物品;國家機關的財政資金和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產,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 (壹)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以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需的生活費。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此標準確定必要的生活費;(三)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發表的發明或者作品;(五)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和醫療用品;(六)被執行人獲得的獎章和其他榮譽物品;(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規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其政府部門的名義同外國和國際組織締結的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條約、協定和其他文件中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財產。第六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住宅,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清償債務。每個人都清楚執行的範圍嗎?這是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壹種方式。作為原告,要明確法律的規定,讓被告執行法院的判決,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利益,這對原告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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