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程序是指法院在法律規定有再審事由的情況下,對原審案件(又稱“本案”)進行審理,並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作出裁定的壹種特殊救濟程序。再審程序壹般有三種:
1.法院決定重審。人民法院決定再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屬於再審標的;生效判決或裁定肯定有錯誤。
2.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再審,改判。當事人申請再審是引發審判監督程序的重要途徑之壹。
3.檢察院提出抗訴,建議再審。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有錯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審。民事抗訴的目的是通過抗訴實現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的監督,使錯誤的判決、裁定得到壹定程度的糾正。
綜上,妳知道程序錯誤再審的依據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