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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起喝酒的人死了,怎麽算連帶責任?

“酒責”的幾種常見情況\ x0d \ x0d \ ①故意飲酒。\x0d\\x0d\曾幾何時,在很多地方的“酒文化”中形成了“不醉不歸”的潛規則,於是酒席之間喝酒成了壹種習慣。在飲酒致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由於飲酒人明知過量飲酒會對人的健康造成損害,如果損害發生,可以認定為直接故意的主觀過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飲酒者應承擔主要的法律賠償責任。\ x0d \ x0d \ ②狂飲。\ x0d \ x0d“飲酒人”明知飲酒人患有某種疾病或者限制飲酒,或者發現飲酒後的不良反應及其他不良後果(如酒駕),但仍拒不履行勸阻義務,對飲酒人的生命安全放任發展,造成飲酒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認定為與被害人共同飲酒。\x0d\\x0d\ ③無救援類型。\ x0d \ x0d \ "酒友\ "不僅達成了飲酒的默契,而且從控制論和信息傳播原理的角度,具有他們最容易獲得和發現飲酒者是否喝醉,是否有不良反應的便利性和特點。本案中,同飲人違反上述壹項或者幾項或者全部義務,對其他“飲酒人”造成人身損害後果的,應當認定同飲人的行為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因果力,同飲人應當按照因果力的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壹觀點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二人以上沒有同壹過錯,但其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合並產生同壹損害的,按照過錯大小或者原因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x0d\\x0d\ ④雙方都沒有過錯。\ x0d \ x0d \在司法實踐中,也出現過這樣的情況,壹個“酒友”只勸另壹個“酒友”喝少量酒,結果對方發病甚至死亡,而飲酒者之前並不知道自己的病情,被勸的人也認為喝少量酒不會有危險。這種情況下,根據公平責任,可以酌情責令飲酒人承擔賠償責任。其依據是《民法通則》第132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民事責任。”綜合來看,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前三種,公平責任原則適用於第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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