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如果沒有陳某的遺囑,他的孫女有繼承權,因為代位繼承的問題。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壹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後代應當代位繼承。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3.他孫子可以繼承遺產,因為這是轉讓。根據我們的國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五十二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不放棄繼承,在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其合法繼承人。也就是說,他的遺產繼承權直接轉移給了他的法定繼承人。
在那個問題中,樓主不明白為什麽此時陳某兒子的繼承權不存在,因為陳某兒子的繼承權直接轉移到了陳某兒子的法定繼承人,也就是本案中陳某的孫子和兒媳。這樣就不會有夫妻分享同壹份財產。
4.法院判決不合理。我們應該首先區分陳某的女兒和先去世的陳某的妻子。如果女兒先去世,那麽就出現了陳某孫女代位繼承的問題,即陳某妻子的兩套房子由陳某和陳某的兒子、孫女分割;如果陳某的妻子先去世,此時會出現兩種情況。第壹,遺產未分割時和分割後她都會死。如果是前者,會有繼承,陳某的女婿和孫女繼承陳某女兒的那份遺產;如果是後者,那就是陳某的女兒在分享遺產後死去。她的遺產份額分為夫妻共同財產,再由陳某的女婿和孫女繼承;陳某妻子的遺產分割後,陳某的遺產也將被分割。此時,陳某的孫女、孫子和兒媳將平分陳某的那部分遺產。
這個案子真的很復雜。具體情況我不了解。實際上,在分割上述遺產時,可能會出現陳某的女兒和妻子同時死亡的情況,無法區分。此時推定女兒死亡,然後傳宗接代;呵呵,不知道樓主懂不懂。如果不明白,可以給我發消息或者郵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