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065438+2005年7月,李某與北京某單位簽訂《引進非京籍人員協議書》,約定由該單位為李某辦理非京籍人員引進手續的有關事宜,李某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在該單位服務五年。並約定李在服務期滿前與甲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李應賠償單位損失654.38+0.5萬元,每服務滿壹年按全額逐年遞減20%賠償。工作兩年後,李提前壹個月向單位遞交了辭職申請。單位同意李辭職,但要求李支付9萬元賠償金。雙方未能達成壹致,因此產生了糾紛。經過仲裁、壹審、二審,法院最終判決李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賠償單位損失1萬元。
案例22065438+2009年7月,張某與北京某單位簽訂服務協議,約定單位為張某辦理北京市戶口,張某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在單位服務滿五年。若張某提前解除勞動關系,張某應向單位支付賠償金50萬元。工作兩年後,張某提前壹個月向單位提出辭職申請,單位要求張某賠償損失50萬元。雙方發生了爭執。本案經過仲裁和壹審,最終本著誠實信用原則,結合張某的工資和工作年限,法院判決張某賠償單位損失30萬元。
這是我們律師在不同時間代理的兩個案子,都是代表員工的。兩個案件的判決金額相差很大。目前解決北京戶口服務期壹般涉及兩種情況:
(1)違反服務協議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約定違約金的,協議無效。因為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支付違約金的情況只有兩種:
1.競業限制協議:可以約定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時,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2.服務期約定:企業承擔專項培訓費用,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的,可以要求員工提供壹定年限的服務。專項培訓費平攤到服役期。員工在服務期內辭職的,企業可以要求員工支付剩余服務期對應的專項培訓費。因此,如果公司已經為員工辦理了北京戶口,那麽約定了服務期,員工在服務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時,無需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2)違反服務協議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服務協議約定賠償的,該協議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北京戶口指標是稀缺資源。員工占用公司戶口指標,解決北京戶口後,願意在服務期內辭職。他們的辭職行為確實會給用人單位在人才引進和招聘相同崗位的人時帶來隱性損失。基於誠信原則,員工應該對損失承擔責任。
律師認為,上述兩個案例很有代表性。隨著法律意識的提高,很少有企業在服務協議中約定違約金,而是直接約定賠償。這也意味著,員工與單位約定服務期解決戶口的,員工因個人原因在服務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就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賠償金額有增加的趨勢,但具體案例仍需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