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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買賣婦女兒童,買賣雙方分別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為了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我國對買賣雙方都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中對賣方的法律責任重於買方。以下幾點如下:

壹、賣方法律責任的規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強奸被拐賣的婦女的;(四)引誘、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強迫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八)向境外販賣婦女、兒童的。?

那麽,什麽是拐賣婦女兒童行為呢?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賣、綁架、收買、販賣、接送、轉移婦女、兒童的行為。

二、買方法律責任的規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壹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指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不出賣的行為。本罪的客體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相同,都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人身自由的受害者。客觀上講,就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該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背叛的目的,但與被害人建立了婚姻家庭關系或者其他相對穩定的社會關系;客觀上要求行為人不出賣被收買的婦女兒童。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強奸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其人身自由,或者造成傷害、侮辱的,不再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而是依照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的有關規定,從重定罪處罰。

壹般來說,買賣婦女兒童的雙方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隨著戶籍制度的完善和互聯網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拐賣人口行為被發現和查處。相信隨著辦案機關的精準打擊和出生登記制度、戶籍制度的完善,這種犯罪會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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