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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民法中意味著什麽?

壹、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定義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指完全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主要生活來源為自己勞動收入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自然人,可以視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能夠維持當地人民壹般生活水平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相關的法律劃分

1,18周歲以上公民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4.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概論

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1、16周歲及18周歲以下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就是人民意見第二條所說的“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維持當地人民的壹般生活水平”。

2.將這些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待,有利於他們的生產經營活動,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需要註意的是,任何已經參加工作的人都應被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另外,只要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後來失去工作,也仍然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參考數據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百度百科[引用時間201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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