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2.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3.家庭要樹立良好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和愛護,家庭成員之間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第壹條婚姻應當完全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幹涉。
4、結婚年齡,男性不宜早於22歲,女性不宜早於20歲;
5、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6.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3.低於法定結婚年齡。
綜上所述,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從壹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代碼法》第1041條
婚姻和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1042街。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1043條
家庭要樹立良好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互相關心;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壹千零四十五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為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