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住宅、文教機構為主的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為白天55分貝,夜間45分貝。根據有關法規,住宅建築室內噪聲標準是根據安靜生活的要求和所在地區的環境噪聲標準,參照住宅建築的窗戶條件制定的,壹般不應低於所在地區的環境噪聲標準20分貝。我國住宅室內標準定為比所在區域環境噪聲標準低10分貝,因為我國有很多靠近住宅的小工廠。非住宅的室內噪聲標準是根據房間的用途規定的。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的區域使用高音喇叭,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的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超標噪聲,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采取措施,從住宅發出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除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外,禁止在夜間22時至次日6時期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三十條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壹款的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的,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