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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極資源的潛在爭端

經濟和科技發達的國家從未失去對南極領土和資源的渴望。他們竭力染指南極大陸,壟斷南極資源,提出各種劃分南極、開發南極資源的理由,從各自的利益出發提出所謂的發現論、占有論、部門論,為南極地區的利益分配尋找依據。在這些所謂“理論”的推動下,英國、阿富汗、智利、挪威、法國、新西蘭、澳大利亞等7個國家對南極洲提出了領土主權要求,美國和前蘇聯也壹再聲稱保留對南極洲的主權。就像這樣,從南極探險的發現開始,就帶有強烈的領土擴張和資源掠奪的政治色彩。南極問題成為國際事務的熱點和焦點,南極資源成為第壹個爭奪的對象和目標。《南極礦產資源活動管理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在南極條約國家南極礦產資源協商會議上經過11年的談判和辯論。1988在惠靈頓通過,但最終因為多國政府拒絕簽署而夭折,取而代之的是19965438+。雖然議定書禁止南極礦產資源活動已有50年,但壹些國家壹直以“科學考察和環境保護”的名義從事礦產資源調查和勘探。這也從壹個側面反映了南極資源的敏感問題和國家利益的接近程度。雖然公約未能生效,但在科學考察和研究的平臺上,針對南極資源的考察活動從未停止。潛在的資源爭端不僅壹直存在,而且顯得更加復雜、隱蔽和尖銳,具有更加科學、外交和法律的表現形式。目前有壹個新動向值得註意:那就是各國爭相提出建立“南極特別保護區”的問題作者認為,這種新情況是21世紀國際和南極政治形勢下南極領土主權的延續和資源爭端的演變。南極資源之爭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非南極條約國家,即大多數處於南極條約體系之外的發展中國家,將南極比作外層空間和國際海底區域,從而要求將人類* * *和繼承財產的概念適用於南極及其資源。這裏也有兩個主張:壹個是在保留現有南極條約體系的條件下,擴大發展中國家參與南極事務的機會,建立南極國際法律體系,讓所有國家無論地理位置如何,都能平等地充分享有南極。另壹種是由壹個全球性的國際組織來管理南極,並最終取代現有的南極條約體系,未來的南極勘探開發體系應該在聯合國的主持下建立(鄒可元,1996)。《南極條約》規定的成為談判國的條件限制了發展中國家參與南極事務的決策,從而使該體系成為“富人俱樂部”。他們認為國際社會中的所有國家都應該平等。

上述三個條件的爭議肯定會長期存在,直接影響到未來南極資源的開發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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