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規定,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可以在鄉道、村道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不得影響消防、衛生應急等緊急交通需要,不得對過往車輛收費。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還規定了貨車的通行高度限制——重型和中型貨車、裝載貨物的半掛車,離地高度不得超過4米,裝載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4.2米。這意味著,在4米或4.2米的高度下,相應的貨車有合法的通行自由。根據上述規範和標準,限高桿的設置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實施或者同意,必須符合合法用途的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續,滿足5米或者4.5米的凈高要求。所謂“凈高”,就是這個高度以下不允許有障礙物,要保證規定高度內的空間完全暢通,哪怕是限高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核定載質量,載物長寬不得超過車廂,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離地高度不得超過4米,裝載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4.2米;(二)其他運載貨物的機動車離地高度不得超過2.5米;(3)摩托車高度距地面不得超過1.5m,長度距車身不得超過0.2m。二輪摩托車載物寬度不得超過車把0.15m;三輪摩托車的載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客車除車體外部行李架和內置行李箱外,不允許載貨。乘用車行李架高度距車頂不得超過0.5米,距地面不得超過4米。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可以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不得影響消防、衛生急救等緊急交通需要,不得對過往車輛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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