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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關於克扣工資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每月要按照簽訂的合同按時發放工資,金額要足以支付工資。無正當理由不得克扣員工工資。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可以進行勞動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仲裁流程:

1,申請仲裁;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仲裁庭應在開庭前五天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按自動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

綜上所述,仲裁方式靈活,當事人有更多的選擇自由,程序簡單,成本低廉。仲裁員熟悉法律和貿易知識,能夠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及時解決問題。涉外經濟仲裁有利於促進中外經濟貿易和國際技術交流的發展,通過仲裁解決糾紛可以減輕人們的壓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壹)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行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為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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