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兵役制度的主要內容
(1)服務體系。中國的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服現役是指公民從入伍之日起至退伍之日止在軍隊中履行的兵役。在現階段,凡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各軍兵種服役的公民,都屬於現役軍人。現役分為軍官現役和士兵現役。現役士兵分為義務兵和誌願兵。預備役是指公民在軍隊以外履行的兵役,是國家預備役士兵的形式。在這個階段,凡參加民兵組織並經過預備役登記的,都屬於預備役。預備役分為軍官預備役和士兵預備役。
(2)軍銜制度。軍銜制度分為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軍銜制度、軍官軍銜制度和士兵軍銜制度。現役軍官軍銜制度包括軍銜等級的設置、軍官軍銜設銜、軍銜的首次授予、軍銜的晉升、降級、取消和剝奪、軍銜的標誌和佩帶等壹系列制度。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警銜制度。
(3)兵役領導管理制度。中國兵役實行統壹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兵役管理體制分為四級:
第壹,全國兵役工作,在國務院和中央軍委領導下,由國防部負責。
第二,軍區兵役是根據國防部委托的任務,由軍區負責。
三、省、地、縣、自治區、市、市轄區的兵役工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省軍區(警備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負責。
四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縣的安排和要求,按照兵役法的規定,完成本單位(地區)的兵役任務。其兵役業務由人民武裝部或指定單位辦理。
(4)平時收集制度。征集辦法:每年在全國征集服現役的人數、範圍、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規定。通常收集工作壹般是壹年壹次。征兵命令具有法律效力。征兵程序:包括兵役登記、體檢、政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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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征兵工作條例
第十壹條縣、市兵役機關,每年9月30日以前,應組織基層單位對當年2月36日+08日以前年滿65歲的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已達到服兵役年齡的男性公民,應當按照縣、市兵役機關的通知進行兵役登記。接到通知後,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前往登記的,可以書面委托親屬或所在單位代為登記。
第十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負責組織本單位、本地區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填寫兵役登記表。兵種服從部隊安排,依法確定應當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準服兵役的人員,報縣、市兵役機關批準。經兵役登記初審合格的,稱為應征公民。
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對本單位、本地區應征公民進行體格目測、病史調查和初步政治文化審查,選擇政治思想好、身體健康、文化程度高的應征公民作為當年計劃征集的對象,並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