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死者沒有肖像權。
1,公民死亡後,其權利消滅,所以死者沒有肖像權。
2,但是他的肖像,名字等。在壹定時期內仍然受法律保護。當其肖像權受到非法侵害時,其近親屬將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救濟。
二、肖像權的內容包括:
1,制作權,權利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通過各種藝術表現形式制作自己的肖像,比如自拍。
2、使用權,權利人對於自己的肖像,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如何使用,比如自我欣賞。
3.公開權。權利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其肖像是否可以公開以及如何公開。
4.許可他人使用權,權利人可以與他人協商,簽訂肖像許可合同,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三,肖像權的合理使用
(壹)在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持有人的公開肖像;
(二)為新聞報道目的,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持有人的肖像;
(三)國家機關為依法履行職責,在必要的範圍內制作、使用、宣傳權利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權利人肖像的;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肖像的其他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若幹問題的解釋。
文章
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損害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壹)以侮辱、誹謗、貶低、醜化或者其他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的方式,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和榮譽的;
(二)非法泄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其他方式違背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的;
(三)非法使用、損壞遺體和遺骨,或者以其他方式違背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