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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想離婚。女方怎麽離婚?

法律分析:女方要和丈夫離婚,不能辦理離婚登記的,夫妻壹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需要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來決定。離婚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協議離婚。這種情況下,雙方都同意離婚,雙方都可以去任何壹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去民政局需要準備以下材料: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照片;另壹種是去法院離婚。這種情況下,壹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雙方無法就財產和子女分割達成壹致。此時,法院會根據雙方是否存在家庭暴力、遺棄、虐待、吸毒、賭博、重婚、監禁、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無法治愈的身體缺陷或疾病等情況,來判斷雙方是否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條起訴狀應當提交人民法院,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壹百二十二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合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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