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12.20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崔世安宣誓就職。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以法治和司法獨立為基礎。根據“壹國兩制”的原則,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以內地法律為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法性文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和通過。《基本法》規定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確保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得到貫徹執行。換言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和經濟制度,保障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以及有關政策,都是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的。
澳門特別行政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只要不與《基本法》抵觸,繼續有效。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和商法典是澳門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關於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全國性法律,可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布或自行制定在澳門實施。根據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幹涉。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初級法院、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澳門的終審權屬於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法律規定了法院的組織、權力和運作。初級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若幹專門法庭。特區將繼續保留原有的刑事檢控法庭制度。
各級法院的法官由壹個由法官、律師和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法官的遴選以其專業資格為標準,符合標準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目前,有許多葡萄牙高級法官在各級法院任職。各級法院院長由行政長官從法官中選任。終審法院院長須由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