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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兒媳不必收養婆婆

1.民法典有規定媳婦要贍養公婆嗎?

1.法律沒有規定媳婦有贍養公婆的義務,女婿有贍養公婆的義務。兒媳和女婿不屬於法定贍養的範疇,只是承擔了協助贍養的義務,而且這個規定只適用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2.但是,法律規定,喪偶的兒媳對公公婆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為第壹繼承人,喪偶的女婿對公公婆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為第壹繼承人。

3.我國現行法律只規定了有經濟能力的兒孫的贍養義務,贍養人的配偶不是法定贍養人。

二、有關維修的法律法規

1.因此,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贍養、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三個方面:

2.對有撫養能力的成年子女進行經濟資助。當其父母沒有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子女與父母同住的,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對於不能或不願與父母同住的子女,子女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贍養。

3.生活護理生活護理是指幫助年老體弱的父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向子女要求贍養費。”這壹條明確了子女應該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另壹方面也明確了父母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壹是年老體弱,二是生活困難。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之壹的父母無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第三,喪偶媳婦的繼承權

1.媳婦和公婆,女婿和公婆沒有血緣關系,屬於公婆關系。

2.從婚姻家庭法律關系來說,沒有權利和義務去贍養和撫養。壹般情況下,他們之間不存在法定繼承關系,即無論喪偶與否,都不能讓兒媳、女婿成為公婆或公婆的法定繼承人。

3.現實生活中,有些兒媳或女婿不僅和配偶壹起贍養公公婆婆,而且在喪偶甚至再婚後,還要繼續贍養和照顧公公婆婆。

4.民法典的繼承繼續沿用繼承法的規定,盡到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喪偶女婿可以作為第壹繼承人,既保護了老年人的利益,又使對老年人承擔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得到了應有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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