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登記條例》:
第九條申請變更機動車車身顏色或者更換機動車車身、車架的,應當填寫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提交合法證件和憑證。
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變更被批準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將機動車交車管所。
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收回原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還應當查驗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碼)的拓印膜,並保存車身或者車架的產地證明。
第十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註冊地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
(壹)改變車身顏色;
(2)更換發動機;
(3)更換車體或車架;
(4)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擴展數據:
相關法律責任:
根據《機動車登記條例》:
第十五條車管所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登記下列內容:
(1)改變的體色;
(2)變更後的發動機號;
(三)更換車身和車架後的車輛識別碼(車架號碼);
(四)發動機、車身或車架的原產地證書的名稱和編號;
(5)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發動機號、車身顏色、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合格證編號、出廠日期和整車更換後的註冊日期;
(六)變更後的機動車所有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
(七)變更後的使用性質;
(八)需要辦理機動車檔案轉移的,還應當在車管所登記轉移地名稱;
(九)變更登記日期。
第十六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車管所轄區內變動,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或者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填寫變更備案申請表,可以通過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車管所備案。
上海政府網-機動車登記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