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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未成年學生聚集打架?

根據實際情況,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承擔聚眾鬥毆的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聚眾鬥毆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符合法律規定的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是任何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聚眾鬥毆罪。但並不是所有聚眾鬥毆的參與者都構成聚眾鬥毆罪。只有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在聚眾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普通參與者,只能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的主體。聚眾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動機壹般不完全是為了個人利益沖突,也不是單純為了獲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蔑視國家的法律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鬥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追求某種卑劣欲望的滿足。行為人在思想上喪失了道德觀念和法律觀念,是非標準顛倒了。這種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態,是聚眾鬥毆罪最明顯的特征。壹旦認定為聚眾鬥毆罪,說明未成年人的行為是故意的,自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未成年人達不到法律可以處罰的等級,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領取。俗話說,不是教父的錯,可見家庭教育還是有很大作用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二)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四)武裝聚眾鬥毆。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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