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許可權限的規定分為以下內容:
(1)法律設定行政許可權:法律可以設定的事項是由我國的政治體制決定的。行政許可法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涉及國家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權利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設定;
(2)地方性法規行政許可設定權:地方性法規是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或者批準的法律規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
對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因行政管理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章可以設定臨時行政許可。臨時性行政許可需要實施滿壹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不得對應當由國家統壹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和資質設定行政許可;不得設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已有的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在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也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二。行政許可的期限是多長?
行政許可的期限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外,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2.行政許可采取統壹、聯合或者集中方式辦理,辦理時間不超過四十五日,即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理完畢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應當由下級行政機關審查並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