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收法律關系主體。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參與者、單位和個人。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由稅收主體和納稅主體構成。
稅收征收主體是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力並代表國家履行稅收征管職能,依法對稅收征收主體實施稅收征管的國家機關。只有國家才是征稅的主體,但國家的征稅權應下放給特定的國家職能機關行使。行使征稅權的征稅人包括:各級稅務機關、財政機關和海關。稅務機關是最重要的收稅人。
納稅人是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包括我國境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負有納稅義務的外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它是稅收法律關系的前提,是存在的載體,是權利義務的中介。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貨幣、實物和應稅行為。
(3)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稅收法律關系雙方在稅收征繳活動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它決定了稅收法律關系的本質,是稅收法律制度的核心。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包括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
征稅主體的權利包括:征稅權、稅法解釋權、估稅權、委托征稅權、稅收保全權、強制執行權、行政處罰權、稅務檢查權和稅收追償權。
征稅人的義務包括:依法辦理稅務登記、開具完稅憑證、保密、立即退還多繳稅款、實施稅收保全、依法解決稅收爭議。
納稅人的權利包括: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權利、申請減免稅的權利、申請退還多繳稅款的權利、委托稅務代理的權利、要求稅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申請復議的權利和提起訴訟的權利。
納稅人的義務包括:依法按期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重新登記;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合法、正確使用相關憑證;按規定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按時進行納稅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稅款;主動接受並配合稅務機關的稅務檢查;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滯納金和罰款,並接受其他法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