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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合同中的筆誤?

2003年4月5日,某百貨公司向某紡織公司訂購壹批蚊帳布,總價5萬元,20天內交貨。由於百貨公司業務員的疏忽,簽訂合同時出現筆誤,將“蚊帳布”誤寫成了“蚊帳”。直到收貨日期,百貨公司才發現這壹情況,百貨公司單方面通知紡織公司停止供貨,但紡織公司不同意,稱準備發貨。這種情況怎麽處理?

【異議】:壹種觀點認為百貨公司簽訂的合同內容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已構成重大誤解。如果按合同要求履行,百貨商店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其顯失公平的行為。

另壹種觀點認為,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壹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即使存在筆誤。

【解析】:我們知道壹個筆誤是合同中記載的內容未能充分體現承包方的意圖。對於犯筆誤的壹方來說,改正筆誤符合他的利益。但是,對對方來說就是另壹回事了。由於筆誤,另壹方可能會在合同上簽字。如果筆誤被更正,會影響對方的利益。因此,即使是筆誤,壹方也不得擅自通知另壹方進行變更。那麽,應該怎麽做呢?

本合同簽訂後,如有筆誤需要更正,須經雙方協商同意。也就是說,請求更正筆誤的壹方應當立即口頭或者書面通知對方,請求暫時停止履行合同,並及時協商簽訂補充合同。由於筆誤可能出現三種情況,有三種不同的處理方式。第壹,對方並沒有誤解筆誤,而是按照原合同履行。對此,筆誤可以協商修改;二是對方有誤解但未實際履行合同的,可以說明情況,取得對方諒解,主動承擔部分責任,以便及時變更或解除合同;第三,對方不僅誤解,而且履行或者正在履行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糾正筆誤是沒有意義的。對方不能完成履行的,可以通過協商請求對方中止履行;對於已經履行的,要盡可能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此外,還應賠償對方因筆誤造成的損失。總之,在糾正筆誤和處理後果的過程中,應當貫徹協商壹致的原則。

本案中,雖然百貨公司沒有故意違反合同,但畢竟是由於其業務員的過錯才出現這樣的錯誤,責任在百貨公司。百貨公司應該采取積極的態度,以實現壹致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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