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方式現在有支付寶、買買金、財付通、銀聯支付等。前三種是免費的,銀聯的支付是政府出的。
第二,第三方支付的缺點
1,風險問題
在電子支付過程中,資金會滯留在第三方支付服務商,也就是所謂的資金沈澱。如果沒有有效的流動性管理,可能存在資金安全和支付風險。同時,第三方支付機構開設支付結算賬戶,先收買家的錢,再付給賣家。這實際上已經突破了許多現有的特許經營限制,可能為資金和現金的非法轉移提供便利,從而形成潛在的金融風險。
2.電子支付業務資格的認知、保護和發展。
第三方支付結算是支付清算機構提供的非銀行金融業務,銀行會以牌照的形式提高門檻。因此。對於那些從事金融業務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來說,挑戰不僅在於如何盈利,更重要的是能否拿到即將發放的第三方支付業務牌照。
3.商業創新
因為支付服務客觀上提供了金融業務拓展和金融增值服務,其業務範圍必須明確,大膽進行創新。到目前為止,世界上擁有手機的人比擁有電腦的人還多,而且相比簡單的網上支付,移動支付領域會有更大的成就。因此,第三方支付能否以此為契機完善自身的商業模式,將決定第三方支付能否最終走出困境,獲得發展。
4.惡性競爭。
電子支付行業存在損害支付服務甚至給電子商務行業發展帶來負面影響的惡意競爭問題。國內有40多家專業的電子支付公司,大部分支付公司和銀行使用純技術網關接入服務。這種支付網關模式容易造成市場嚴重同質化,也挑起支付公司之間激烈的價格戰。這直接導致了行業“利潤減少快於市場增長”。在中國,通常的價格營銷策略讓電子支付行業吞下了利潤攤薄的苦果。
法律依據: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八條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是法人的非金融機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最低註冊資本;
(三)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投資者;
(四)有五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支付設施;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措施;
(九)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年沒有因利用支付業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而受到處罰。
第十條申請人的主要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是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請日,連續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或者連續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
(三)截至申請日,連續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三年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而受到處罰。
本辦法所稱主要投資者包括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和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