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的區別:
首先,他們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蹤只是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終止不確定的財產關系。宣告死亡,終結以死亡前居住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系。
其次,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被宣告死亡和失蹤的,由申請人選擇。
其次,宣告失蹤的申請人沒有順序限制,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順序。所謂順序,就是前壹個順序的申請人沒有申請,後壹個順序的人沒有權利申請。比如配偶宣告失蹤,父母宣告死亡,法院應該宣告失蹤,而不是死亡。同壹順序的人申請宣告死亡的,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死亡。
最後,法律後果不同。當壹個人被宣布失蹤時,法院會指定壹名財產保管人。財產托管人合法,財產托管人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人被宣告死亡的,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終止,金融、法律、教育網著作權財產依法繼承,婚姻關系消滅,其子女可以依法由他人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被人民法院撤銷死亡宣告,配偶未再婚的,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復夫妻關系;配偶再婚後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死亡的,不視為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註:事故宣告死亡的起點是失蹤當天,而不是第二天。
熱點:被宣告死亡人員再婚問題的解決辦法,如果在判決法制教育網公布前再婚,構成重婚罪;判決宣告後再婚的,被宣告死亡的人不知道死亡宣告的,仍構成重婚罪,被宣告死亡的人知道死亡宣告的,不認定為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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