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受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已支付定金的,壹旦反悔,無權要求出賣人返還定金;
2.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
3.貸款購房人只需在還貸期間過戶時通知銀行即可;
4.當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合同的履行對壹方不公平時,可以重新協商或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房地產交易流程:
1.買賣雙方簽訂意向書,明確交易意向和基本條件;
2.評估房屋以確定房屋的市場價值;
3.買賣雙方簽訂正式買賣合同,約定交易的具體條款;
4.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購房款,出賣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5.雙方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登記,完成房屋所有權的轉移;
6.買受人辦理該房屋相關水、電及其他生活設施的移交。
綜上所述,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定金不予退還,合同依據發生重大變化的,可以解除或者變更合同。貸款買房人在過戶時需要通知銀行,當合同執行不公時,可以尋求重新協商或法律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02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第586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六百二十八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取出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