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行政法調整的對象,行政關系主要包括四類:
(1)行政關系。即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其他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行政相對人發生的各種關系。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關系是行政關系的主體。行政主體的大量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大多是以行政相對人為對象實施的,從而與行政相對人產生行政關系。
(2)行政法律監督的關系。即行政法律監督主體對行政主體及其公務人員進行監督時所發生的各種關系。所謂行政法律監督主體,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行政監督機關等。它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對行政權力的行使者及其行政行為進行法律監督。
(3)行政救濟關系。即行政相對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的侵害,向行政救濟主體申請救濟,行政救濟主體對其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向相對人提供或者不提供救濟的決定。所謂行政救濟主體,是指法律授權接受行政相對人申訴、控告、檢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國家機關。主要包括受理申訴、控告、檢舉的信訪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
(4)內部行政關系。即行政主體內部的各種關系,包括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平行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其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國家公務員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受委托行使壹定行政職權的組織之間的關系等等。在上述四種行政關系中,行政關系是最基本的壹種,行政法律監督關系和行政救濟關系是由行政關系派生出來的,而內部行政關系是從屬於行政關系的關系,是壹方與行政主體之間的單方內部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