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訟時效抗辯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行使的壹項權利,可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拒絕履行義務;
2.壹般這種抗辯權只能由當事人提出,法院不會主動提出;
3、當事人應當在壹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否則在二審期間通常不予支持,除非有新的證據證明訴訟時效已過;
4、當事人在壹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也未申請再審或以此為由提出再審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
1,起算時間: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通常是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刻;
2.時效期限:不同類型訴訟的時效期限不同。壹般民事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或三年,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或縮短;
3.時效中斷:權利人提起訴訟、申請仲裁、向對方當事人發送催告等法律行為時。,訴訟時效可以中斷,時效期間可以重新計算;
4.訴訟時效的中止:在特定情況下,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暫時不能行使權利的,可以中止訴訟時效,中止期間不計算在時效期間內;
5.放棄訴訟時效:權利人可以放棄訴訟時效的抗辯權,但權利被侵害後必須明確表示放棄。
綜上所述,訴訟時效抗辯是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壹項權利。他們可以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拒絕履行義務,但必須在壹審時提出,否則在二審時通常不予支持,除非有新的證據證明訴訟請求已過。當事人在壹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也未申請再審或以此為由提出再審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92條
如果訴訟時效屆滿,債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