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保護公民的姓名權,但基本屬於名譽權、榮譽權的範疇。《民法》第120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我國目前對於筆名的保護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因為文字不需要特別保護。筆名作為文字的組合,是壹種身份的象征。雖然它們有壹定的獨特性,但是它們沒有版權。所以,在現有條件下,同壹個筆名很可能被多人同時使用,作為商標使用也是法律允許的。
無論是商標法還是著作權法,在現行的法律體系下,原使用者很難在註冊為商標後拿回筆名。在司法實踐中,也有壹些知名作家筆名被註冊保護的案例,但這些作家基本都是知名的,有很大的社會影響。他們的筆名已經成為壹種文化符號。如果將這些筆名註冊為商標,不利於文化事業的發展,壹般會在商標公示階段被叫停。
1.向商標局提出商標異議,停止該商標的註冊。
2.去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自己作品的著作權,實名和筆名壹起登記,抵制以自己的筆名已經登記為由的惡意登記。
第三,如果假名沒有被惡意註冊,可以和商標註冊人協商,看看能不能回購假名的商標權,自己成為假名商標的所有人。
其次,如果作家認為自己的筆名有價值,除了到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作品著作權外,還可以將筆名註冊為商標,這樣保護力度會更大。
鑒於筆名的特殊性,希望作家能從多方面考慮,尤其是在簽約過程中,提出更多符合自身利益的要求。(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