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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護筆名

前不久接到壹個青年作家的電話,說她五年前和壹家文化公司簽了創作合同。合同約定她用筆名寫作五年,收益按約定分成。五年後,筆名的作者將是她自己。但現在該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筆名註冊為商標。這樣,筆名在作為商標使用後就變成了這個文化公司獨有的,可以作為圖書品牌使用,也可以轉讓給他人使用。但作者仍可使用筆名進行創作,但日後對其作品的宣傳推廣很可能會因筆名已被他人註冊而受到幹擾。

我國法律保護公民的姓名權,但基本屬於名譽權、榮譽權的範疇。《民法》第120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我國目前對於筆名的保護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因為文字不需要特別保護。筆名作為文字的組合,是壹種身份的象征。雖然它們有壹定的獨特性,但是它們沒有版權。所以,在現有條件下,同壹個筆名很可能被多人同時使用,作為商標使用也是法律允許的。

無論是商標法還是著作權法,在現行的法律體系下,原使用者很難在註冊為商標後拿回筆名。在司法實踐中,也有壹些知名作家筆名被註冊保護的案例,但這些作家基本都是知名的,有很大的社會影響。他們的筆名已經成為壹種文化符號。如果將這些筆名註冊為商標,不利於文化事業的發展,壹般會在商標公示階段被叫停。

1.向商標局提出商標異議,停止該商標的註冊。

2.去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自己作品的著作權,實名和筆名壹起登記,抵制以自己的筆名已經登記為由的惡意登記。

第三,如果假名沒有被惡意註冊,可以和商標註冊人協商,看看能不能回購假名的商標權,自己成為假名商標的所有人。

其次,如果作家認為自己的筆名有價值,除了到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作品著作權外,還可以將筆名註冊為商標,這樣保護力度會更大。

鑒於筆名的特殊性,希望作家能從多方面考慮,尤其是在簽約過程中,提出更多符合自身利益的要求。(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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