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案件的審理
1.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
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和裁判效力主要由案件原審決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第壹審人民法院作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當事人可以對作出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按照法律規定,原審再審案件的人民法院必須另行組成合議庭。
2.再審案件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停止執行,但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社會保險金的,不得停止執行。
上級人民法院決定發回重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作出裁定,裁定中應當寫明中止原判決的執行;緊急情況下,可以口頭通知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裁定暫緩執行,但裁定應當在口頭通知後10日內發出。
3.再審案件的要求
人民法院應當圍繞再審請求和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理再審案件。當事人的再審請求超過原審請求,符合另案審理要求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
原審被告人和其他當事人在庭審辯論終結前提出的再審請求,符合適用訴訟法解釋規定的申請期限的,法院應當壹並審理。法院再審後,發現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壹並審理。
再審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院決定終結再審程序:再審申請人在再審期間撤回再審請求,人民法院準許的;再審申請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回再審請求處理;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的;其他應當終結再審程序的情形。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決定再審的案件,申請抗訴的當事人有上述情形,並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法院決定終結再審程序。
再審程序終結後,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原生效判決自動恢復執行。
4.再審案件的處理
(1)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後,認為原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撤銷原生效判決、裁定有兩種處理方式:
壹是對原生效判決、裁定的內容作出相應的判斷;
二是裁定撤銷生效判決或裁定,發回作出原生效判決或裁定的人民法院重審。
(二)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對壹審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錯誤的,應當作出以下處理:第二審人民法院認定壹審人民法院作出不予立案決定錯誤的,再審法院應當撤銷壹審人民法院、二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壹審人民法院受理;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壹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判決的,再審法院應當撤銷第壹審、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指令第壹審人民法院審理。
5.再審期限
(1)再審案件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的,應當在6個月內作出判決。
(2)再審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