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二百條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根據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經過評議,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二百零二條壹切判決都應當公開宣布。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