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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立案流程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刑事案件的法庭審判流程如下:(1)庭前準備。查閱公訴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二)開庭。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讀法庭規則。法官就座後,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傳喚被告人到庭,了解被告人基本情況,告知相關訴訟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3)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者證人提問、舉證、質證,查明案件事實。(4)法庭辯論。控辯雙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了相互辯論。(5)被告人的最後陳述。審判長宣布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二百條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根據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經過評議,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二百零二條壹切判決都應當公開宣布。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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