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形式發票也叫預開發票。在進口商的要求下,出口商有時會開出壹張非正式的參考發票,註明出口貨物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和估計總值,以便進口商向所在國的財政或外貿管理機關申請進口許可證和批準外匯。因為它不是正式單據,既不能作為交易雙方記賬的依據,也不能用於托收和議付,更不能對交易雙方產生約束力。正式簽訂合同時,根據有關規定,還需要另壹份正式發票。商業發票是貿易中買賣雙方付款和記賬的依據,是國際貿易信用證的單據之壹。商業發票是壹項業務的綜合反映,包括名稱、規格、價格、數量、金額、包裝等。也是進口商辦理進口報關必不可少的單證。因此,商業發票是整套出口單據的核心。在制作單據的過程中,其余單據必須參照商業發票進行編制。商業發票的作用有:(1)可以幫助進口商了解和掌握所運貨物的整體情況;(二)作為進口商記賬、進口申報、海關統計和報關納稅的依據;(3)出口商應對發票內容逐壹進行登記和記錄。貨物裝運前,出口商需要向海關提交商業發票作為報關發票,海關用於計稅,並作為通關和統計的憑證之壹;(4)在沒有匯票的情況下,發票可以代替匯票作為付款依據;另外,萬壹發生保險索賠,發票可以作為貨物價值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壹條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單位和個人在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發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