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暫予監外執行程序的規定
第十壹條?罪犯需要保外就醫的,其親屬或者監護人應當提供保證人。沒有親屬或者監護人的,可以由罪犯居住地的村(居)委會、原單位或者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推薦擔保人。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對保證人進行資格審查,填寫《保證人資格審查表》,告知保證人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應當履行的義務,由保證人簽署暫予監外執行保證書。
第十二條?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提出暫予監外執行建議,經監獄長辦公會議審定後,提交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核。
擴展數據:
關於暫予監外執行程序的規定
第十三條監獄提出暫予監外執行建議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暫予監外執行審批表;
(2)終審法院的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和以前執行刑罰變更的法律文書;
(三)罪犯疾病診斷書、罪犯妊娠檢查書及相關診斷檢查醫學文書、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鑒定書的復印件,以及證明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治療、護理、現場檢查、訊問筆錄等相關材料;
(四)區長辦公會議紀要;
(5)擔保人資格審查表、暫予監外執行保函及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監獄刑罰執行部門收到監區報送的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材料後,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壹)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完整、規範;
(二)罪犯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
(三)請求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經審查,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報送要求的,應當通知監區補充相關材料或者退回;對有關材料有疑問的,應當予以核實。材料齊全、符合提交條件的,應當出具審查意見,由部門負責人在暫予監外執行審批表上簽署意見,連同監獄提交的材料壹並提交監獄暫予監外執行審查委員會審查。
廣東省監獄管理局-暫予監外執行程序規定。